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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委會叫停車位轉讓

  市民黃先生花費13萬多元從同小區住戶張先生手中購得車位,卻遭業委會以"車位由業主共有"為由拒絕。近日,禪城法院審理認為,該車位使用權轉讓合法有效,業委會的做法不受支持。

  案情:車位轉讓兩次,業委會提異議

  2012 年5月,市民黃先生從同小區住戶張先生手中購得一露天停車位,轉讓金13.2萬元,該車位是張先生此前從開發商手中購得。這一轉讓引起瞭業委會的不滿, 不久黃先生被業委會告知,該車位應屬於小區業主共有,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無效,並要求收回該車位使用權。

  隨後,黃先生不得不把張先生告上法庭,請求轉讓協議無效,並返還轉讓款。庭審中,黃先生出示瞭一份《關於××小區北門東側空地使用問題的意見》,證明該車位所占地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未經小區業主同意,任何人無權銷售該車位。

  被告張先生認為,該車位的使用權是其在開發商處購得,雖然沒有登記,但已經向開發商支付相應轉讓對價,且已簽訂合同。況且,他和黃先生同屬該小區業主,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具有和其他業主相同的優先購買權,且開發商並沒有限制該車位不能再次轉讓。

  開發商作為第三人表示,該車位所在地已經被規劃用於修建停車位,並未計入業主公攤,不屬於業主共有的公共場地、綠地,因此開發商有權合理轉讓。

  禪城法院調取瞭該小區發展規劃圖和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確認相關證據,最終認定開發商的轉讓及張先生的轉讓均合法有效。因此,業委會反對無效。

  說法:小區內車位要先滿足業主需要

  記者從禪城法院瞭解到,近年來,隨著私傢車數量越來越多,涉車位權屬糾紛案件也隨之增加。辦案法官介紹,住宅小區車位一般分四類:

  1、人防工程車位:開發商不擁有產權,不得出售,隻擁有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將建設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經分攤到銷台中信貸代償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售的商品房成本中,則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2、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何使用需經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3、單個業主購買車位:由業主出資購買,產權屬於業主;

  4、開發商所有車位:開發商投資建設,不計入公攤,可租售給業主使用。

  而 關於小區內停車問題,《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 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也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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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3-07-2車貸利息計算機4/085433742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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